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简介(2)-续展、转让、撤销注册
中国商标续展
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申请,幷缴纳续展延迟费。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商标局核准续展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的续展证明。
申请人报送的商标图样必须同《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图样一致。
原核定的商标图样中带有不适宜作商标的内容且又与商标难以分离的,应说明该文字或图形不在商标专用权范围内;
《商标注册证》中商标名称不在商标图样中的,申请续展时,若不要求该名称享有专用权,应声明放弃;
若注册人要求保留该商标名称专用权,在申请续展时对该商标名称应另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时应附原注册证复印件,幷缴纳相应的费用,经商标局核准后。 另发给《商标注册证》及相应证明;
商标名称未标注在商标图样中且续展时未另行申请续展注册的,该名称不享有商标专用权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续展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商标续展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续展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商标图样:8份。
中国商标转让
企业因合幷、分离或兼幷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
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转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幷办理转让。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幷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
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后,发给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相应的转让通知单和转让证明通知单。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幷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3、 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它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4、特殊证明材料: 1)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企业因合幷、分离或兼幷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中国商标争议裁定
商标注册人认为注册未满一年的商标,与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
请求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 (1)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申请人必须是已核准的商标注册人; (2)提争议人注册的商标,其申请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的商标; (3)提争议所基于的商标必须与被争议商标属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 (4)申请人提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在被争议商标的审定公告期间,没有以这些相同事实和理由提出过异议幷经(终局)裁定。
无论被提争议的商标注册人是否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都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幷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争议裁定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争议裁定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争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商标异议
按照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作出初步审定决定,幷将初步审定决定刊登在《商标公告》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请求异议的,须办理商标异议请求手续。
无论被提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在商标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商标局都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裁定,幷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二份。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异议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商标异议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异议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中国注册证明
要求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的,需提交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明。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商标图样3份。
注册证补发: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要求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的,需提交商标注册证补发申请。
商标局核准补发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印有补证日期的新《商标注册证》。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补证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要求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商标公告》复印件,或破损的《商标注册证》。 4、商标图样5份。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文字、图形是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禁用规定的,或者是该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即构成注册不当商标。对注册不当商标,任何人可以依法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由于“注册不当§是在1988年1月13日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规定,1993年纳入《商标法》的,因此,自1988年1月13日以后注册的商标,任何人认为其属不当注册、申请撤销裁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对于1988年1月13日以前的"注册不当§,不予受理(恶意抄袭驰名商标除外)。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所谓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如下: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无论被提撤销的商标注册人是否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都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幷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理由和证据材料。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
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上述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
上述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商标注册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被提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
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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