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维护指南之十:申领和更换商业登记证
一、一般资料
根据香港《 商业登记条例 》的规定,凡经营任何业务 # 的人士,必须在业务开始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局辖下的 商业登记署 办理其业务的『商业登记证』。违例者可被判罚款及入狱。
# 「业务」指为了图利而从事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同时亦指一所会社。
二、如何申请商业登记证
独资或合伙经营的新业务 独资或合伙经营的新业务,必须于开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向商业登记署登记。如属独资经营,应填写申请表格第1(a)号,属合伙经营,则填写申请表格第1(c)号。须填写这些表格一份,并连同 独资东主 或所有合伙人的香港身分证或护照影印本一并递交。
如独资东主(或合伙业务中的所有合伙人)并非本港居民,便须委托一名香港居民作为代理人,负责商业登记事宜,并提交一份委托书及代理人的香港身分证影印本。委托书的内容,应叙明代理人的姓名,香港身分证号码及住址。代理人并须在 商业登记申请书 上加上签名。
由有限公司经营的新业务 在申请商业登记证前,一间有限公司必须首先在设于金钟道政府合署的 公司注册处 注册。申请应于注册成立为 有限公司 或于 公司注册处 注册日期起计1个月内提出,填妥申请表格第1(b)号一份,连同一份 注册公司证明书 或由公司注册处所签发的一份海外公司注册证明书影印本一并递交。
海外公司 一间海外公司,如在 公司注册处 注册的程式办妥前已开始在港经营业务,亦可在上述开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申请商业登记。在这情况下,有关公司应填妥申请表格第1(b)号一份,连同 海外注册证明书 (或同等效力文件)的副本,以及在原文非属中文或英文的情况下,一份中文或英文译本的经核证副本一并递交。
开设分行 经营业务人士须在一家分行开设日期起计1个月内向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填妥申请表格第1(d)号一份。
复业 如你希望恢复经营一间先前已经停业的独资或合伙经营业务,你必须于上述业务复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重新申请商业登记。
即时缴费 申请商业登记人士,必须在递交申请表格时一并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倘若以邮寄方式申请,申请人必须将支票连同申请表格一并寄回商业登记署。支票收款人应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如亲身到商业登记署办理,则须即时缴费。即使申请人亦同时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9条申请豁免缴纳商业登记费及征费,亦须即时缴付有关费用。倘若豁免获得批准,所缴费用将获发还。
根据 财政司司长 在1999至2000年度财政预算案内的建议,经营业务人士由本年四月一日起,可选择要求商业登记署签发出三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选择手续非常简单(请参阅下段)。经营人士一经提出选择,该选择将持续有效,直至他另行以书面形式撤销选择为止。凡经营一个或以上分行的业务,选择将同时适用于总行及所有(新、旧)分行。
现有业务及新登记业务提出选择的时限及方式,是有所不同。现有业务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局长。为利便经营业务人士提出选择,商业登记署已印备选择表格派发。现有业务的经营人士,可于四月一日后随时提出选择。不过,为确保下一张证书能以三年有效期的形式发出,经营人士须于现有登记证到期的一个月前提出选择。举例,如现有的商业登记证将于五月十五日到期,证书持有人须于四月十五日以前提出选择。
至于新登记的业务,如该业务是于本年四月一日或以后开业,则应在商业登记申请书上提出是项选择,但有关商业登记申请必须是在业务开业后的一年内提出。
三、换领商业登记证
对于已登记的业务,商业登记署会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约1个月发出 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 。经付款后,该缴款通知书便会成为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如你收不到该缴款通知书,你应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 香港税务局局长 。
如在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仍收不到或遗失了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你可以亲身或以邮递方式换领 商业登记证 。
四、有效的商业登记证
缴款通知书上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一经缴付,本署便会在通知书上打上机印以示金额收讫,而该通知书便成为有效的 商业登记证 。该登记证的有效期已注明在证内。
五、展示商业登记证
经营业务人士须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展示于营业处当眼的地方,以便有关当局人员随时查阅。
六、商业登记以外的应注意事项
商业登记署就任何业务发出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并不表示该等业务已符合其他有关法例的规定。办理商业登记的申请人,除办理商业登记外,应注意经营某些行业尚须申请其他种类的牌照或经营者须具有认可专业资格。
更改业务地址或注册办事处地址 如你的 业务地址 或注册办事处地址已经更改,你应于更改后的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清楚书明你的商业登记号码、业务名称、新旧业务地址或注册办事处地址及更改日期等。另外,你亦可填妥递交IRC表格第3111A号,并将原本的商业登记证交回以供修订。经修订后的商业登记证将会寄回给你。
更改业务名称 如你的 业务名称 已经更改,你应于更改后的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清楚书明你的商业登记号码、新旧业务名称、业务地址及更改日期等。另外,你亦可填妥递交IRC表格第3110A号。如属法团,应一并递交由公司注册处就是项更改名称所签发的 注册证明书 副本。原本的商业登记证亦须一并交回以供修订。经修订后的商业登记证将寄回给你。
合伙人的加入或退出 任何 (合伙公司的)合伙人 的加入或退出,必须于更替后的1个月内通知 商业登记署 。通知须用IRBR表格第64号填写,由有关之更替合伙人及现有合伙人一同签署,另外并须递交新加入合伙人的香港身分证影印本。
更改业务性质 如业务性质有任何更改,你须于更改后的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 商业登记署 ,清楚书明商业登记号码、业务名称、地址及业务性质更改的日期和详情等。原本的商业登记证亦须随函一并寄给商业登记处以供修订,经修订后的商业登记证将寄回给你。
七、取消商业登记
任何人士如果想结束其所经营的业务或结束任何分行业务,均须于结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 商业登记署 ,并于信中清楚书明其所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号码、名称、地址和结业日期。并且,必需于信中告知 香港税务局 其结束营业后的通讯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申请结业人士可以把填妥的指定的申请结业表格邮寄或亲自交回 商业登记署 。
八、申请商业登记文件
申请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 商业登记署为每间于香港登记成立的公司编制了一个文件案。任何人士只要缴纳一笔指定的费用,就可以要求 商业登记署 签发任何一家公司的登记资料。
如果您想取得某一间公司或其任何一间分行在登记署内资料的摘录或摘录核证副本,你需要填写一份表格,并在表格上清楚书明该公司的商业登记号码及名称。如你不知道该公司的商业登记号码,您利用 商业登记署 提供的商业登记号码查询系统作出检索。已申请的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可于缴费后的4个工作天领取。
商业登记证核证副本或商业登记证复本 您可以向 商业登记署 申请索取任何一间公司的 商业登记证核证副本 或 商业登记证复本 。有关文件可于缴费后的4个工作天领取。
请点击此处参阅现时之商业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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