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知(国发[2010]35号文],关于统一内外资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要求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与此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自税务所属期2010年12月1日(税务申报期2011年1月份)起,中国境内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都将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税范围,按对应税率按期按时缴纳税款。
这是继中国在2007年、2008年、2009年成功统一了内外资的车船税制、企业所得税法与耕地占用税以及房地产税之后,最后推出的“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终结改革措施,这标志着中国统一内外税制已经全部完成。在此之前,国务院于1985年和1986年发出通知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20多年来,仅对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进行征收,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则一直获得全部或部份免予缴纳的优惠。
上述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是按照纳税人实际缴付的增值税 (VAT)、 消费税 (CT) 和营业税 (BT) 的税额的百分比税率而征收的两种类型的附加税,只要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教育附加费的税率为 3%。 而城建税的税率取决于纳税人所在位置及城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为5%; •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例如,启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属于咨询类公司,取得营业收入时应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制改革后,除了要申报缴纳5%的营业税,同时还应该申报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即:应交两项附加费 =营业税的税额×(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
=营业收入×营业税率5%×10%
=营业收入×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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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概要 3. 外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调整前后对照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5.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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