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变更)新规定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告知单的相关规定,即日起,外国公司申请于上海登记常驻代表处登记(变更)需遵守一下规定:
- 自2010年2月10日起,常驻代表处设立、变更名称时,隶属企业须合法存续两年以上,否则将不被登记机关受理;
- 常驻代表处设立、变更名称时,须提交经过该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国驻该国或地区使领馆公证认证的隶属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 常驻代表处申请延期时,须提交经过该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国驻该国或地区使领馆公证认证的隶属企业存续证明;
- 常驻代表处有限期限为一年,已颁发的有效期限超过一年的登记证,将在办理变更或延期登记时换发有效期限为一年的登记证;
- 常驻代表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4人。对目前代表人数超过4人的常驻代表处,原则上只允许注销代表,不得新增。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告知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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